第九章(6/12)
师的老公可以对你提出告诉。记得罪疑唯轻吗?在证据不足时,检察官如果用强制公诉你,程老师可以说她有同意你
,所以你不构成强制
;如果程老师的老公因为你与程老师合意
想自诉你通
罪,你可以主张你是强制
,最后可以因为罪疑唯轻,两个罪名都不成立。”
,你搞得这么复杂,而且检察官和法官采不采信你的少数学说是一回事,有没有想过以后上课别玩这么大就没有这些困扰?没关系,你说服我了,强制
就强制
。
再说一次,我可不是有就
的公狗,纯粹是上课需要。
小小平,咱们上了(乐)。
“对了,老师再让你安心一点,你就算真的强制程老师你也会无罪的。”
正在我脱裤子时,陈老师没没尾丢了这一句出来。
陈老师接着道:“你念一下刑法第221条第一项。”
“对于男以强
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
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我一手提着脱到一半的裤子,一手拿着小六法乖乖念着法条。
“你觉得为什么你不会该当强制的构成要件?即使你真的以强制力
程老师得逞。”陈老师问。
我想了很久,手段?行为?客体?想不透哪。
“我要公开一个秘密——”陈老师正经八百地把食指举在眼前,那是她要认真讲一件事时的习惯动作。
“湘宜学妹!”程老师好像会意过来陈老师要讲什么,急忙打断陈老师的宣告。
“程老师不是男也不是,不该当这条法条的行为客体,程老师是所谓的
妖!”
靠,这是拍电影喔,怎么可以那么扯,我眼前的这个超级正熟怎么可能是
妖!
“严格讲,程老师是变,原本
别是男
,后来遵循自己体内真正的渴望而变
成
,老师故意用
妖称呼,是因为在泰国,他们身分证上分成三种
别,不是只有男
两种,还有第三种——
妖,但是我们的很多刑法法条都以‘男
’作为行为主体或客体,这其实不合时宜。法条只要写明‘
’就可以了,
都有
自主权,难道只保障男
的权利吗?像程老师这样的变
如果被侵害了,行为
可以主张她非男非
,外观是
、N鉴定则是男
,既不能证明她是男
也不能证明他是
,在证据不足的
况下,以罪疑唯轻的法理为强制
的行为
脱罪!”陈老师气愤地说明着,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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